洪姓流鶯在騎樓拉客,邱男同意性交易,還沒進房間就被警方查獲,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她一居家照護電動床萬二千元;她向法院聲明異議希望罰少一點,台中地院判決撤新竹電動床銷處分,因為洪沒積極「拉客」而是邱主動詢問。

警方指出,洪姓女子九月在台中市一處騎樓,對經過的邱姓男子拉客,雙方協議一千元性交易,二人便前往洪女租來的套房,正巧在大樓電梯口遇到員警盤查,邱承認要買春,洪女被罰一萬二千元。

洪女向法院聲明異議表示,她性交易價格只有一千元,卻要罰一萬二千元,且這次她沒賺到錢,希望法官改裁罰少一點。

法官審理認為,社維法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,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,處三萬元以下罰鍰;法條明文要有「拉客」行為,如果嫖客本無性交易想法,流鶯堵住對方去路,勸說或糾纏,就屬「拉客」行為。

法官表示,本案尋芳客主動前往流鶯聚集處,並和流鶯打招呼協商性交易價格,流鶯沒有積極且糾纏尋芳客,與「拉客」行為要件不符,因此撤銷罰鍰,全案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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